
云南省衛計委和人社廳日前聯合制定的《云南省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4月正式頒布實施。《辦法》規定,云南各縣、鄉的基層衛生與計生人員可以申報高級職稱。
《辦法》在具體的評審條件設置中,淡化了論文數量要求,提高了論文質量要求,適當向基層一線傾斜,更加注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實踐經歷、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
較以往的評審辦法,新頒布實施的評審辦法對云南全省衛生技術高級職稱實行分層次評審,并對省、州、縣、鄉各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申報條件都根據工作實際,進行了分類指導和要求。其中省、州兩級衛生計生機構的申報人員,在突出其臨床實踐能力的同時,對科研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縣級衛生計生機構的申報人員,則主要突出其臨床實踐能力和工作業績的要求;鄉鎮級衛生計生機構的申報人員,主要突出其在常見病與多發病的診療、公共衛生服務、急危重癥搶救和疑難病轉診等方面的能力和工作業績。
此外,《辦法》還對在基層一線工作的申報人員適當予以傾斜,并在文件中明確了傾斜的具體內容。如:在縣(市、區)級以上衛生計生機構工作的博士和碩士,申報副高級職稱,需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2年或4年,而在鄉(鎮)基層一線衛生計生機構工作的博士和碩士,申報基層副高級職稱,只需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1年或3年。
在新政策中,編內編外人員、公立和民營機構在職稱評審中,全部一視同仁。只要在云南與單位確立了人事、勞動關系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均可自愿進行申報(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而對學歷和資歷條件不夠,但專業實踐經驗豐富、業績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員,《辦法》規定可以破格晉升職稱。通過破格晉升,破除人才評價中的“唯資歷論”。
另一方面,《辦法》還將基層衛生高級職稱的推薦權限下放到各縣(區),評審權限下放到各州(市),由各州(市)、縣(區)分別組建基層衛生高級職稱推薦、評審委員會,對基層衛生專業高級職稱進行推薦、評審。
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促進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更好地滿足基層對醫療保健服務的需求,根據人社部、國家衛計委《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 基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結合 我省基層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實際,制定本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
第二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應結合基層衛生計生工作實際,突出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在常見病與多發病的診療、公共衛生服務、急危重癥搶救和疑難病轉診等方面的能力 水平和工作業績。
第三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兩個級別,資格名稱分別為: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和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
第四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申報人員須參加由省衛生計生委統一組織的高級衛生專業技術實踐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基層合格標準,方可申報評審。
第五條 按照本《評審辦法》的相關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取得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者,統一頒發《云南省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證書》,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聘任, 并按有關規定兌現相應待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六條 本《評審辦法》適用于全省鄉鎮及以下衛生計生機構中,直接從事衛生計生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公務員 (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離退休和達 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規定批準延遲退休并在延遲期 內的人員除外)不屬申報評審范圍。
第七條 鄉鎮及以下基層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可按本《評審辦法》的規定,參加基層衛生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取得鄉鎮有效的基層衛生高級職稱,也可按照《云南省衛生技術高 級職稱評審條件》的規定,參加全省衛生技術高級職稱申報評審,取得全省有效的衛生技術高級職稱。
第八條 按照本《評審辦法》的規定,取得的基層衛生高級職稱,僅在全省鄉鎮及以下基層衛生計生機構有效。取得基層衛生高級職稱人員流動到縣(市、區)及以上衛生計生機構 的,須參加全省衛生技術高級職稱的申報評審并取得相應職稱資格后方可聘任,涉及晉升的,同級別基層衛生高級職稱履職年限可合并計算。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基層衛生高級職稱,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取得衛生計生想要執業資格。
(三)高級衛生專業技術實踐能力考試成績達到基層合格標準。
(四)繼續醫學教育學分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要求。
(五)履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第十條 申報基層衛生高級職稱,須具備下列學歷和資歷條件:
(一)申報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須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并聘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 滿1年。
2.獲得碩士學位,并聘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 滿3年。
3.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并聘任主治(主管)醫(藥、護、技)師滿5年。
4.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在鄉鎮及以下衛生計生機構從事衛生計生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15年,并聘任主治(主管)醫(藥、 護、技)師滿5年。
5.獲得中專學歷,在鄉鎮及以下衛生計生機構從事衛生計生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并聘任主治(主管)醫(藥、護、 技)師滿5年。
(二)申報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聘任副主任(基層副主任)醫 (藥、護、技)師滿5年。
2,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在鄉鎮及以下衛生計生機構從事衛生計生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20年醫學全在線網站www.med126.com,并聘任副主任(基層副主任) 醫(藥、護、技)師滿5年。
3.獲得中專學歷,在鄉鎮及以下衛生計生機構從事衛生計生專業技術工作累計滿30年,并聘任副主任(基層副主任)醫(藥、 護、技)師滿5年。
第四章 評審條件
第十一條 評審基層副主任醫(藥、護、技)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了解本專業國內技術發展動態和基層健康需求,具備較豐富的基層衛生計生工作臨床實踐經驗,能正確診斷和處理本專業常 見病、多發病,具備本專業危急重癥與疑難病例的鑒別診斷、搶救處理和轉診能力,熟悉本專業基層公共衛生情況并能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二)履現職期間,到縣級以上衛生機構或全科醫師培訓基地進修學習累計滿六個月。
(三)履現職期間,平均每年在基層衛生計生機構臨床一線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并在本單位舉行專題講座或培訓授課累計3次以上。
(四)具備培養和帶教下一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在履現職期間,培養帶教1名以上下一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備一定臨床實踐經驗和分析總結能力,提供本專業典型病案分析或專題技術報告1篇。
第十二條 評審基層主任醫(藥、護、技)師,需同時具 備下列條件:
(一)全面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本專業國內技術發展動態和基層健康需求,具備豐富的基層衛生計生工作臨床實踐經驗,能準確診斷和獨立處理本專業常見病、多發病,具備較強的本專業危急重癥與疑難病例鑒別診斷、搶救處理和轉診能力,具備較強的本專業基層公共衛生工作組織管理能力,醫療技術水平和業務能力在當地有較大影響力。
(二)履現職期間,到州(市)級以上衛生機構進修學習累計滿三個月。
(三)履現職期間,平均每年在基層衛生計生機構臨床一線工作時間不少于40周,并在本單位舉行專題講座或培訓授課累計5次以上。
(四)具備培養和帶教下一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在履現職期間,培養帶教2名以上下一級衛生計生專業技術骨干。
(五)具備較強的臨床實踐經驗和分析總結能力,提供具有一定見解的本專業典型病案分析或專題技術報告2篇。
第五章 申報推薦程序
第十三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的申報推薦,按照個人申請、單位和主管部門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行專家評議推薦的程序進行。申報人員填寫《云南省基層衛生高級職稱申報評審表》(一式兩份),并提供反映本人醫德醫風、專業技術水平和業績成果等方面的材料,向所在單位申報,經單位審核推薦后,報縣(市、區)衛生計生委(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推薦,再由基層衛生高級職稱專家推薦委員會進行評議推薦,最后提交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專家推薦委員會由縣(市、 區)衛生計生委(局)負責組建,委員人選由本地區衛生計生同行專家和相關行政領導組成,評議推薦工作參照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有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五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州(市)分別進行組建。評審委員會由州(市)衛生計生委提出組建方案, 經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后,報省衛生計生委批準,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評審委員會由取得全省衛生專業技術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同行專家組成,人數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六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全省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開展評審工作。每次評審會議的參會評委人數不少于17人,并按照評委審閱材料、專業組評議推薦、全體參會評委無記名投票表決的程序進行評審,同意票數達到參會評委人數三分之二方為通過。
第十七條 基層衛生高級職稱評審結果經各州(市)衛生計生委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后,報省衛生計生委核準并下發資格通知文件,同時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高級衛生專業技術實踐能力考試基層合格標準,將根據當年度考試情況,按照適當低于全省合格標準的方式確定,考試成績作為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延遲申報基層衛生高級職稱的情形和期限規定:
(一)履現職期間,未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或年度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稱職)的,每次延期一年申報;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稱職)的,每次延期兩年申報。
(二)黨內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一年、一年半、 兩年、四年、五年內不得申報;行政受到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的,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一年、兩年、五年內不得申報。
(三)發生醫療事故的,自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之日起, 一級、二級、三(四)級醫療事故責任人,分別在三年、兩年、一年內不得申報。
(四)存在收受紅包、回扣或大處方、濫檢查等違紀違規問題的醫學全在線網站www.med126.com,自查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報。
(五)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問題的,自查實之日起, 兩年內不得申報。已評審通過的,取消通過資格;已取得資格的,取消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本《評審辦法》第十條所要求的學歷條件,是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對口專業學歷。
第二十一條 本《評審辦法》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評審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按全省統一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辦法》由云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云南省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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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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