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日,甘肅省蘭州市藥監局發布公開征求《關于在藥品零售企業開展電子處方服務試點工作》的公告。
蘭州市藥監局將讓試點藥品零售企業與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建立合作關系,配備相關軟件和硬件設備等介質,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在藥店搭建“互聯網問診+電子處方”應用的服務平臺,消費者通過平臺獲得醫療機構開具的合法電子處方,由藥品零售企業對電子處方進行審核、調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并且,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全市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且在日常監管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藥品零售企業都可以參與試點。
試點工作中提出以下要求(部分):
1、患者自愿
利用互聯網技術,由患者自愿通過可視電話(或同步視頻+通話,以下統稱可視電話)向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生進行問診,由在線醫生對常見病、慢性病進行遠程診療并開具電子處方的服務過程。
2、執業醫師須有合法資質
試點藥品零售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應制定相關制度措施,確保與其合作的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機構提供電子處方服務的醫師為取得合法資質的執業醫師、且保證線上線下執業單位一致,并通過有效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安全防護等級應達到二級以上
試點企業應當配備相應的設備(技術參數配備參考要求見附件)為開展電子處方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采取相應的措施,對設施設備、信息系統、相關數據進行安全防護,安全防護等級應達到二級以上。與其合作的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機構提供電子處方服務的醫師和服務過程必須取得CA認證,并對其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
4、執業藥師應對電子處方進行審核
試點企業的執業藥師應對電子處方進行審核,經執業藥師審核合格的處方方可調配;任何人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對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調配處方經核對后方可銷售,處方調配人員和處方的核對人員不得互相兼職;處方審核、調配和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推薦采用電子簽名或電子印章方式);藥店應當以妥善方式保存電子處方備查,保存期限應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5、保證電子處方服務全程可追溯
問診全過程的視頻語音文件應能同步存儲并上傳至專用服務器或“云平臺”加密封存備查,保證出現糾紛時能夠提取數據還原服務全過程。服務系統應當能夠實時查詢每張電子處方診療、開方及審核的詳細記錄。電子處方服務系統應提供數據接口,保證藥品監管部門實時進行監督檢查的需要。
6、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試點企業、醫療機構、第三方機構要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健康數據保密的規定,建立完善消費者信息保密制度,嚴格管理消費者個人信息、電子處方信息以及診療服務視頻信息等資料,對于非法買賣泄露信息的行為,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7、部分人群嚴禁使用電子處方
試點企業的電子處方服務嚴禁應用于12歲(含)以下兒童、孕產婦、65歲以上老人及其他需要到醫療機構接受進一步檢查和需要由醫師面對面診療的人員。12歲(不含)-18歲(含)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電子處方服務時,應當在監護人的陪同下并征得監護人的同意后使用(服務過程的音頻、視頻中應當包含監護人)。
8、試點工作企業自愿參與
電子處方服務試點工作由藥品零售企業自愿參與,鼓勵試點企業或第三方機構為提供電子處方服務的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降低參與電子處方工作試點企業的風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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