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青海省印發《關于深化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對公立醫院薪酬改革再次“松綁”,圍繞漲工資進行工作部署。推進編內編外同工同酬,突破現有的醫療機構工資標準,劃分不同水平的上漲額度,每一項指標都是利好醫護人員的“干貨”。
編內編外統一,待遇同工同酬
《意見》明確,公立醫院要統籌考慮編制內外人員薪酬待遇平衡,結合自身發展實際,逐步推進公立醫院實現編制內外人員同崗同薪同待遇。
青海淡化“編制”概念和身份管理,明確每家醫院的功能定位和工作任務。
不再按人定補,而是根據醫院的基本醫療服務數量、手術難度、病床周轉率、轉診量、科研水平、滿意度及行政崗位與醫療醫護崗位比等指標采取“以事定費”的方式,并根據考評結果進行動態補償,對醫院落實功能定位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成本進行合理補償。
在薪酬分配方面,《意見》落實“兩個允許”的要求,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的分配機制,向關鍵和緊缺崗位、高風險和高強度崗位、高層次人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醫務人員傾斜。
同時,醫務人員個人薪酬不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鉤。
基層醫療機構
按照省平均線上漲40%
《意見》明確,按照允許醫療衛生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的要求,對全省公立醫院分等級確定績效工資調控線。
1.三級公立醫院核增績效工資的調控線,按照上年度全省事業單位年平均工資水平的50%確定;
2.二級及以下公立醫院核增績效工資的調控線,按照上年度全省事業單位年平均工資水平的40%確定。
公立醫院績效工資調控線,今后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的變動,適時動態調整。
今后績效上漲幅度
由去年情況決定
《意見》明確,要依據績效工資調控線、上年度醫院績效工資發放水平和國家對醫院的績效考核評價結果,合理核定公立醫院的績效工資水平和總量,保持績效工資水平的有序增長。
1. 對上年度績效工資發放水平未達到調控線的醫院,績效考核等次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過上年度全省事業單位年平均工資水平20%的幅度提高績效工資水平;
2. 績效考核等次雖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過10%的幅度提高績效工資水平;
3. 績效考核分值較上年下降的,原則上績效工資水平不予提高。
4. 對上年度績效工資發放水平已超過調控線的醫院,績效考核等次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過上年度全省事業單位年平均工資水平10%的幅度提高績效工資水平;
5. 績效考核等次雖未提高但考核分值較上年提高的,可按不超過5%的幅度提高績效工資水平;
6. 績效考核分值較上年下降的,原則上績效工資水平不予提高。
7. 中藏蒙醫藥特色優勢突出的中藏蒙醫醫院,在核增績效工資時適當予以傾斜。
8. 對績效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公立醫院,不論績效工資發放水平是否超過調控線,均按上年度全省事業單位年平均工資水平3%—5%的幅度降低績效工資水平。
提升低年資醫生薪酬水平
《意見》明確,可根據不同崗位職責要求,自主設立體現醫療行業特點、勞動特點和崗位價值的薪酬項目,實行以崗定責、以崗定薪、責薪相適、考核兌現的分配機制,發揮薪酬制度有效激勵作用。
努力使綜合性醫院兒科、產科、急診科、感染科等緊缺專業醫師的薪酬水平不低于醫院醫師薪酬平均水平,適當提高低年資醫生薪酬水平。
同時,醫務人員多點執業報酬、兼職教學活動從受聘單位獲得的報酬、醫聯體內醫務人員到下級醫療機構服務、遠程診療服務獲得的報酬,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規范領導層收入額度
《意見》不僅劃定了普通醫務人員的薪酬范圍,對管理層也十分明確。
1.實行年薪制的主要負責人薪酬不納入醫院薪酬總量或績效工資總量。
2.未實行年薪制的公立醫院主要負責人,醫院在內部分配中要保持主要負責人與其他負責人、職工薪酬水平的合理關系,主要負責人薪酬水平原則上控制在單位職工薪酬平均水平的3倍以內。
3.對于仍違規新增舉借長期債務的公立醫院,在該新增長期債務償還完畢前,嚴格控制醫院領導班子成員薪酬水平增長。
從《意見》可以看出,政府對公立醫院預算管控開始越來越嚴,對工資總額的管理越來越規范,但是醫院與其他事業單位有著本質的不同,如何尋求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政策平衡,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的薪酬制度,需要與醫院管理者及醫務人員的良好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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