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有保障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2025/1/2 9:43:14來源:縣域和基層醫聲
這些修訂內容體現了國家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重視,旨在提升鄉村醫生的專業素質,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待遇,以及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的能力。
2024年12月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基層衛生健康司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意見的函”,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公眾可通過郵件(jtysc@nhc.gov.cn)、傳真(010-62030872)或信函(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北禮士路甲38號國家衛生健康委基層衛生健康司,郵編:10019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的方式書面反饋有關意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是2003年7月30日經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于2003年8月5日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時隔20年,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范鄉村醫生行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在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形成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同時還發布了“條例”修訂前后對照表。修訂前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修訂后增加到了七章五十五條。經仔細對照閱讀,修訂草案有以下幾點值得重點關注:■1.醫學教育與資格認證
修訂版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高職(專科)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并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同時,允許鄉村醫生通過民族醫學教育體系獲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以滿足特定地區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第七條)第十二條規定,本條例實施之日起新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地區,新增了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醫學畢業生可以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早在2020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做出決定,在湖南、廣東、貴州等16個省份推動改革完善鄉村醫生職業資格制度,允許臨床醫學等相關專業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并有臨床實踐的應屆畢業生,包括尚在擇業期內的未就業畢業生,免試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此次修訂意味著未來將有更多大專以上學歷醫學畢業生可以加入村醫隊伍。■2.執業注冊
鄉村醫生不予注冊情形,從此前的三種情形,修訂補充到了五條,并增加了補充說明內容:(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受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不滿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期限未滿;(三)被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不滿二年;(四)因鄉村醫生考核不合格被注銷注冊不滿一年;(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以上不予注冊的情形解除后,行為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注冊。受理申請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不予注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主管單位,并說明理由。對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修訂版在原版4條基礎上,新增:(五)主動申請注銷注冊;(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3.執業范圍
第八條,對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范圍進行了新增說明: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執業范圍為全科醫學專業、預防保健專業、公共衛生專業和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并允許根據實際情況注冊其他執業范圍。■4.變更執業
在鄉村醫生變更執業上,修訂版新增一條(第十八條)內容:鄉村醫生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下列活動的,可以不辦理變更注冊手續:(一)參加培訓、進修;(二)在屬于同一鄉鎮的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三)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派,在非注冊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5.中醫藥技能
修訂版中將舊版第六條中“國家鼓勵鄉村醫生學習中醫藥基本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移到了第九條單獨成為一條,并修改為:鄉村醫生應當學習掌握中醫藥基本知識,能夠運用中醫藥技能防治疾病。體現了對鄉村醫生掌握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的重視。■6.信息化與智能化支持
在信息化時代的今天,修訂版也新增了相關內容。第十條:國家采取措施,通過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幫助鄉村醫生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7.權利和義務
修訂版中,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從六項增加到了八項:(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二)根據職能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三)參加業務培訓和醫學教育;(四)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獲取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補助政策;(七)對當地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工作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新增(第三十七條):鄉村醫生對準予執業注冊、延續注冊、注銷注冊等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需履行的義務也從五項增加到了八項:(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常規;(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六)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和傳染病防治信息,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任務,參與村民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工作;(七)如實填寫并上報有關衛生統計報表,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八)政府、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交辦的其他任務。此外,第二十七條新增了免責內容:鄉村醫生在公共場所對需要急救的患者實施急救服務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新增(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鄉村醫生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鄉村醫生應當服從調遣。■8.禁止行為
原版中第二十八條(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在修訂版中移到了第二十九條,并進行了擴充: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范圍不相符的醫學證明,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門診日志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得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鄉村醫生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9.鄉村醫生保障措施
修訂版中,新增了“保障措施”章節(第五章),對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障、收入補助機制、職業發展機制和執業環境改善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和明確。共有四條:第三十八條:鄉村醫生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關待遇。第三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完善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收入多渠道補助機制。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鄉村醫生,在政府補助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第四十條:國家采取措施,完善鄉村醫生職業發展機制,通過鄉聘村用、緊密型縣域醫共體等方式,將鄉村醫生納入鄉鎮或縣域醫療衛生人員管理。第四十一條: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10.法律責任
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一)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二)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三)違反規定用藥;(四)開展禁止類或限制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五)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和傳染病防治等相關信息;(六)篡改、偽造、隱匿、毀滅門診日志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偽造衛生統計資料;(七)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第四十六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一)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二)未按照規定進行轉診;(三)未按照規定填寫、保管門診日志等醫療文書,或者醫療文書書寫不規范。這些修訂內容體現了國家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重視,旨在提升鄉村醫生的專業素質,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待遇,以及加強鄉村醫療衛生服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