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記者從鄆城縣人民政府網站獲悉,鄆城縣唐廟鎮衛生院因未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案,被鄆城縣衛生健康局罰款20000元。

為防止醫療機構在診療期間濫用抗菌藥物,2012年,國家頒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級管理原則合理使用抗菌藥。同時要求各級醫療機構建立健全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確保臨床用抗菌藥安全、有效。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
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
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
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
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實施,目的是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行為,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控制細菌耐藥,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用藥安全。
2012年國家出臺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距今已有12年的時間,但是鄆城縣唐廟鎮衛生院依然我行我素,未制定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案。鄆城縣衛生健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一百零一條,對鄆城縣唐廟鎮衛生院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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