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國家醫保局接連發文公布各省調查結果,不出所料康復、理療、中醫領域等醫保違規仍是重點領域。本文總結了一些飛檢重點。
1.醫療機構不具備資質。《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超出診療科目范疇開展診療服務即屬于違規行為。 2.醫務人員不具備資質。《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 舉例:康復治療項目的醫囑由無康復資質的人員開具,康復治療項目由非康復專業人員實施。中醫治療項目由非中醫執業范圍醫師開展。 康復治療的執行需要有相應的記錄單,記錄單可以直觀地反映醫療機構的執行情況。部分地區的醫保部門對記錄單的內容有明確要求,如成都市規定康復治療項目的記錄單除了參保人的信息外,還應包括項目名稱、執行時間、執行次數、執行人員、參保人簽字等信息。 理療執行單常見不規范的情況有: 1.無具體執行時間:部分康復理療對執行時間有要求,如電針適宜時間為15-30分鐘。若沒有記錄起止時間,無法證明治療的規范性。 2.簽字不及時:操作者和患者的簽字不及時,無法體現操作的真實性。 3.時間重疊:同一操作者同時治療多個患者。 4.時間順序不合理:先進行有創操作的理療,再進行無創理療。 5.操作無具體位置:部分項目按部位或穴位計費,若沒有具體的執行位置,計費依據無法體現。 6.七吻合不符:理療執行與醫囑或會診意見不一致。 7.筆跡不一致:存在代簽名的情況。 8.位置重疊:同一患者在同一位置或穴位同時接受多個理療項目。 9.記錄不實:執行記錄與患者或操作者的描述不一致。10.信息錯誤:患者的基礎信息錯誤,如床號、年齡等。 注:治療人員的排班與各種記錄、計費之間應具備合理性。在日常工作中,有時醫務人員排班顯示休假,但執行單上仍有其簽字,或者執行單顯示的理療執行時間段內該醫師未上班。 開展康復理療項目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醫療機構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項目與設備匹配:確保計費的治療項目與所使用的儀器設備相匹配。 2.設備使用年限:關注儀器設備的使用效期。 3.數量平衡:確保儀器設備的配備數量與實際收費數量相平衡。檢查內容包括:查看儀器設備說明書,核查儀器設備的配備數量是否能滿足計費需求。 注:如果醫療機構沒有與計費治療項目相匹配的儀器設備,或實際使用的儀器與計費項目不符,或儀器數量少于日常計費所需數量,都會被判定為虛報費用或串換項目收費。 1.適應癥不符:指開具與病情不符的治療項目、數量或頻次。例如,給昏迷的病人開具“輪椅訓練”;對需要監護的患者每天開多個不同的推拿項目。如果患者病情加重、生命體征不穩定或無功能障礙,而治療項目卻未更改,仍然收取康復治療費用,如肢體血管栓塞的患者仍進行“氣壓治療”;或者吞咽言語評估結果正常的病人仍進行“吞咽功能訓練”或“言語功能訓練”。 2.過度診療:指同時開具多個作用類似的治療項目,或治療項目數量、頻次明顯超過規范要求。 例如,在“普通針刺”項目編號下同時使用體針、快速針、磁針、金針等,或一天多次進行普通針刺治療;住院過程中“埋針(埋線)治療”每天進行且數量過多;同一個病人每天進行多個推拿項目,并持續較長時間,甚至貫穿整個住院過程。 檢查內容包括:查看病歷中的病程記錄和會診記錄,以判斷康復治療及理療服務項目的使用是否合理。 1.串換收費:指違反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收費政策規定,將未列入醫療服務收費的項目串換成收費目錄內項目進行收費。 違規舉例: 健康教育串換收取引導式教育訓練; 中藥熏洗治療串換成中藥熏藥治療; 可見光治療串換超激光疼痛治療; 穴位貼敷療法與貼敷治療相互串換。 2.重復收費:指對某一項診療服務項目按多個項目進行收費。 違規舉例: 對“針刺運動療法”同時收取“普通針刺”和“運動療法”費用; 同時收取每日不得同時收費的灸法(如艾柱灸、艾條灸、艾箱灸)費用。 3.分解收費:指違反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收費政策規定,將某一項目的費用分解成多個項目進行收費,或將一個治療時間段內實施的康復治療項目分解為多個項目收費。 違規舉例: 光敏療法分解收取紫外線和激光治療費用; 普通電針針刺分解收取普通電針針刺和特殊空位針刺費用等。 4.虛(多)記費用:指醫療機構對實際未實施的診療項目、未使用的藥品耗材進行收費,或收費數量超過實際開展、使用數量,實際治療數量與醫囑、收費不符。 違規舉例: 虛記超聲透入治療次數; 多記針刺數量。 在虛構診療服務的情況下,部分醫療機構通過免收個人自付費用、車接車送、免費吃住、贈送禮品或返還現金等方式招攬病人,最終將費用轉嫁至醫保基金。 5.無醫囑或診療記錄收費:指違反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收費政策中關于“提供各項醫療服務必須嚴格按醫囑要求或護理記錄進行,無醫囑要求或護理記錄的服務項目不得收費;監護(監測)收費必須提供監護(監測)記錄、監護(監測)結論報告等依據”的規定。 在康復診療過程中,無醫囑記錄、護理記錄、檢驗報告、影像報告、其他診療記錄,或存在大量治療記錄缺失、不完整的情況下進行醫保結算。 6.超標準收費:指違反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收費政策規定,發生超人次、超療程、超床日、超限定部位、超限定次數、超限定價格、改變計價單位等收費并進行醫保結算。 違規舉例: 在物理治療中,以每部位、每照射區、每肌肉或每神經為計價單位的項目,每人次最多按3個計價單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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