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湖南省常德市漢壽縣公示了一起藥店參與騙保的案件,給藥店從業者敲響了警鐘:一名藥店老板與已故患者家屬合謀騙取醫保基金,最終不僅涉案資金全部被追繳,兩人還被依法判刑并處罰金。值得一提的是,罰金數額還超過了騙保金額,真正落得個“人財兩空”的下場。
已故患者“仍在購藥”,3.15萬醫保基金被私分
根據公示的案件信息,當事人黃某妻子蔣某因身患嚴重疾病,需要長期服藥。為了方便購藥、報銷,黃某申請辦理了特殊門診病人身份證明,每月購買5000元以內的藥物,可以享受70%的醫保報銷優惠政策。
因相距不遠,黃某常年在張某經營的藥店替妻子購藥,張某也多次代為申報領取醫保基金,兩人因此建立了密切的聯系。蔣某因病去世后,黃某找到張某與其商議,繼續以蔣某的名義申報領取醫保基金,騙得的錢款由二人平分。
之后,在未實際購買藥品的情況下,黃某每月定期在張某經營的藥店開具5000元的購藥單,再由黃某以蔣某的名義向當地醫保部門申報騙領3500元的醫保基金。醫保部門發現后,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至案發時止,二人共計騙取了3.15萬元,黃某、張某分別分得1.4萬元、1.75萬元。
經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分別以詐騙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萬元。
騙保5000元即涉刑,僥幸心理不可有
很多人可能存在僥幸心理,誤以為只要金額不大相關部門就不會追究。但事實上,這種想法大錯特錯,騙保可不是簡單的違規行為,超過一定金額屬于刑事犯罪,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根據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設置了三個量刑檔次:
1.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各個檔次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確定了全國統一的幅度: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分別對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并授權各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內制定具體標準。
以本案發生地湖南為例,該省以5000元、5萬元、50萬元作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
也就是說,在湖南騙取醫保基金超過5000元即可構成詐騙罪。本案中,黃某和張某騙保金額分別為1.4萬元、1.75萬元,已達到當地“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除了直接參與騙保,藥店若收購、銷售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同樣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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