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26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了《關于開展城鄉接合部和農村地區藥店診所藥品質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的時間表:
2017年6月下旬—7月下旬的工作為組織自查。各省局要根據行政區域實際,部署城鄉接合部和農村地區藥店、診所對2016年1月1日以來的藥品購進、銷售和使用行為進行自查。各相關藥店、診所應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報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報送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藥店、診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須在報告書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整改情況作出承諾。
2017年7月下旬—9月下旬,省局核查。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行政區域內藥店和診所的自查整改情況向省局報告。各省局對未按期提交整改報告或拒不報告的藥店、診所信息匯總后向社會公開,列為重點核查對象。各省局要周密制定核查計劃,確保核查覆蓋面和針對性,發現自查不認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嚴厲查處。
2017年9月下旬—11月中旬,總局檢查。總局對各省局開展集中整治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省局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嚴肅處理、徹底整改。總局適時對藥店、診所開展飛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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