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診所醫生在日常看診中,針對患者病情給予用藥指導,但診所剛好沒有這個藥,就會建議患者去藥店購買。
這時,患者就會說:「這個藥名我記不住呀,您能不能寫給我?我自己去藥店買。」
此時,醫生覺得給患者提供方便理所應當,而且也不是在自己診所購藥,于是抽起身邊一張紙條就寫了藥名和數量。
然而就這樣,出事了……
案情簡介
一位患者因頭痛前往衛生院就診,主治醫生告知可用卡馬西平片治療,便出具紙條一張,寫著:「卡馬西平片買 2 盒」。
患者同日前往藥店處購買 2 瓶卡馬西平片。
10 天后,患者再次來到衛生院就診,因服用藥物后出現不適癥狀。
同日前往市醫院急診,留院觀察 1 天,后因病情嚴重于 3 天后轉至省醫院,被診斷為史蒂文斯-約翰遜綜合征。
患者認為,衛生院未出具符合規定的處方,藥店在未有處方的情況下出售處方藥,且衛生院及藥店均未告知其服用卡馬西平的注意事項,應當對其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卡馬西平系處方藥,其不良反應之一為服用者出現斯蒂文斯-約翰遜綜合征。
被告藥店出售卡馬西平給原告時對購買情況進行了登記,原告所購買卡馬西平藥瓶上未有標注藥品說明書。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衛生院的醫生出具購藥紙條的行為應當視為是一種診療行為,但其未有證據證實其已對原告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
同時,也未進行專業預檢評估原告可以適用該藥物,可見其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對由此給原告造成損害的后果承擔責任。
被告藥店在未有處方的情況下僅進行登記便將卡馬西平出售給原告的行為不合規定,且其出售藥瓶未附說明書,被告藥店亦未能證明其已交付說明書給原告及進行注意事項的告知,故其對原告損害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衛生院對原告損失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被告藥店對原告損失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
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67 萬余元。
一張紙條是處方嗎?
醫生是運氣不好,還是沒做好?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兩個:
一是衛生院醫生寫的「卡馬西平片 2 盒」紙條是不是醫療行為?有沒有過錯?
二是藥店登記銷售處方藥卡馬西平是否存在過錯。
案件中患者的損害雖然是藥物不良反應導致的,但衛生院和藥店由于在處方管理上的存在漏洞而擔責,是脫不了干系的。
一、什么是處方?
我們先來明確一下處方的定義。
因此,在診療過程中,及時是一張紙條,也可能被認定為是一張處方。
二、處方的書寫規范
《處方管理辦法》及《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 2011 年版)》均規定了處方的書寫規范。
《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十二項處方書寫規則,就是為了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在本案中,衛生院的醫師出具紙條一張,僅寫了「卡馬西平片買 2 盒」八個字,未對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藥品劑量、規格、用法、用量等進行記載,嚴重違反了處方的書寫規范。
法院也以此認定衛生院未對患者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或進行過專業預檢患者可以適用該藥物,從而判決衛生院承擔 70% 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本案中的藥店,在處方不規范的情況下便將卡馬西平出售給患者,且其出售的藥瓶未附說明書,也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患者告知用藥注意事項,最終被法院判決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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