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道顯示,近期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一患者在診所看病,遇上無證行醫出事了……
無證坐診開針水,患者出現昏迷
盤龍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丁璇介紹,事發當天患者因為有感冒之類的癥狀,進入一診所治療,接診者章某本身沒有執業資格,但是他依然開具了頭孢等相關藥品給患者輸入,患者在輸液的過程當中,發生呼吸困難相關的狀況。
法院認定,接診者章某開了處方后,找同事樂某為就診人配藥輸液,之后就診人出現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

通過調查得知,章某并沒有醫師執業的相關證書,他租用了一個診所的場地來診療,雖然章某非法行醫的行為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但接章某行為仍然屬于非法行為的情節嚴重。
兩名非法行醫者被判刑
法院認為,章某構成非法行醫罪。樂某作為診所聘用人員,明知章某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仍然幫助章某開展醫療活動,同樣構成非法行醫罪。
最終,法院判決章某、樂某二人因非法行醫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在民事賠償部分,兩名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經過庭前調解,達成了賠償協議。

非法行醫要不得,這些問題要謹記
上述案件中的章某、樂某非法行醫導致患者死亡,自己也身陷牢獄,害人害己。
對于非法行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嚴規之下,希望當下無證無照的非法行醫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此外,很多時候基層醫生并不是“存心作惡”“沒有醫德”,而是因為缺乏對執業環境和法律法規的正確認知,最終釀成了錯誤。為此總結了幾點注意事項,不論是診所還是衛生室都可借鑒參考:
一、沒有齊全的“兩證”,不要開展診療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鄉村醫生必須持有《鄉村醫生證》,并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并且必須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內執業。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村醫,不按注冊的執業地點行醫,執業地點不符合,合法性就變了。
二、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私開診所
如果沒有按照“診所備案制”的要求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行醫地點就是無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三、一次性材料,及時丟棄
基層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四、抗菌藥物不能隨便開
任何級別的抗菌藥物基層醫生都能開?當然不是!
抗菌藥物是分為三級的: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也就是說醫師職稱不一樣,擁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也不一定,如執業助理醫師及鄉村醫生只能開非限制使用級的抗菌藥物,如果開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就是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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