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品直接關系著
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有有效期,藥品同樣也有
近日,醴陵市衛生健康綜合監督執法大隊
就查處了一起使用過期藥品的案件
2023年4月7日,市衛健監督執法大隊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來龍門街道鐘某某衛生室治療室桌上擺放有2盒“桑姜感冒注射液”,盒上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25日,另在處置室黃色醫療廢物桶內找到多支標注有效期至2023年1月25日的 “桑姜感冒注射液”空瓶,均為過期藥品,并發現近期開具”桑姜感冒注射液”的處方箋。經調查核實,該衛生室存在使用過期的”桑姜感冒注射液”治療病人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該衛生室警告、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衛生室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等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使用過期藥品不僅會對原有的治療效果大打折扣,而且還可能因為內在質量發生變化,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各醫療機構應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嚴格執行相關管理條例和操作規范,杜絕類似問題的發生。下一步,醴陵衛監將持續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切實消除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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