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菌藥物處方權有講究 , 醫生不得越級開具!
抗菌藥物一般是指具有殺菌或抑菌活性的藥物,我們比較常用的抗生素、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等都屬于抗菌藥物。抗菌藥物在一定濃度下對病原體有抑制和殺滅作用,但不規范使用抗菌藥物,會造成細菌耐藥性加強,從而降低臨床抗感染的治療效果,直接損害患者的健康權益。因此加強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監督,勢必成為衛生執法的重點。 日前,臺州黃巖區衛健局執法人員對某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調取處方單發現存在王某等7名醫生為患者開具頭孢唑肟鈉針的情況。經查詢,王某等7名醫生未取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而根據《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2021版),頭孢唑肟屬于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衛生執法人員現場對醫生王某及機構負責人進行詢問調查,最終查實該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的王某等7名醫生在2021年-2022年4月期間開具頭孢唑肟鈉針等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的違法事實,期間無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也未造成嚴重后果。 黃巖區衛健局最終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并結合《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19版),對上述醫療機構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2.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的《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對醫療機構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違法情況作出了最新的裁量基準。 一、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藥物;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藥物:1.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2.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的抗菌藥物;3.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藥物;4.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二、醫生取得相應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條件 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 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醫師在滿足“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同時,還須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定期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本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相應的處方權。 其他醫療機構依法享有處方權的醫師、鄉村醫生和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藥師,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相應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三、哪些情況下,醫師將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 1.抗菌藥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3.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4.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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