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城鄉居民就近享有優質的公共衛生即健康服務,寧波擬為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立法。
近日,《寧波市基層公共衛生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首次提請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條,主要對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規劃與建設、公共衛生健康服務、公共衛生應急處置、保障與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并將寧波家庭醫生制度、住院服務、中醫藥服務、巡回醫療等特色經驗作了固化。
《草案》對“基層公共衛生”作了界定,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主體面向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重大疾病預防及應急處置”,同時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了界定,即“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為了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更好地發揮基層公共衛生服務主導作用,《草案》作了相應規定,如明確規定資規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地的空間落實。《草案》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設置要求作了明確。如每個鄉鎮、街道設置一家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轄區人口分布情況以及區域地理狀況,結合利用村黨群服務中心、文化禮堂等區域,合理設置村衛生室,其中在常住人口超過1000人且超過鄉鎮衛生院服務半徑一公里的行政村,應當設置一家村衛生室;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或者鄉鎮衛生院服務半徑一公里內的行政村,可以根據需要統籌設置。
《草案》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重點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如健康教育、免費體檢、精神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疫苗接種等。如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應當為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60周歲及以上居民、中小學生、6周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每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為其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提供每兩年一次的免費健康體檢。圍繞全生命周期管理,《條例》還針對“一老一小”“特殊人群”等對象的服務作了規定。如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重點開展老年人心理關愛、失智癥預防、能力評估、口腔保健、眼保健、營養改善指導等健康促進項目;做好兒童發育監測與篩查、口腔保健、眼保健、發育偏離兒童干預或者轉診、兒童殘疾防治、6歲以下兒童《母子健康手冊》建檔等兒童健康服務;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兒童醫療、預防保健、養育照護等一站式服務,為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提供母乳喂養、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等。
《草案》指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其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從事相關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療衛生人員,滿足基層公共衛生事業發展和城鄉居民公共衛生服務需要。衛生健康、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隊伍建設與保障:(一)按照規定標準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配備,動態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總量,盤活用好存量編制,優先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公共衛生服務的人員需求;(二)完善農村醫療衛生人才培養機制,對定向培養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學生按照標準給予補助,并做好就業安置及履約管理;(三)在符合執業準入要求的前提下,放寬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招聘報名條件。招聘全科、公共衛生、精神衛生等緊缺專業人員時難以形成競爭比例的,在報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后,按照實際報名人數組織招聘;(四)支持有條件的區(縣、市)對招聘引進的醫療衛生人才實行縣管鄉用、鄉聘村用,建立健全人才雙向流動機制和定期向鄉村派駐醫務人員工作機制,按照規定適當提高鄉鎮衛生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五)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制度,加大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醫療衛生人員的培訓力度;(六)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補助機制,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激勵力度,保障基層醫療衛生人員薪酬水平與縣域醫共體內部其他同等醫療衛生人員薪酬水平相銜接。
《草案》要求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層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下列經費提供保障:
(一)基本人員經費;
(二)符合規劃的基本建設(含修繕)、設備購置、信息化建設、人員培養培訓等經費;
(三)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經費;
(四)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經費;
(五)其他相關經費。
對地處山區、海島,且因服務人口稀少等客觀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彌補正常運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區(縣、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實際制定相應的補助政策,確保機構正常運行和人員合理待遇。
對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費補助,以及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補助、工傷、撫恤等待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