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類風濕關節炎(RA)是一種以侵蝕性關節炎癥為主要臨床表現的自身免疫病,發病機制目前尚不明確,其基本病理表現為滑膜炎,并逐漸出現關節軟骨和骨破壞,最終導致關節畸形和功能喪失,可并發肺部疾病、心血管疾病、惡性腫瘤、骨折及抑郁癥等。
關節內臨床表現:典型表現為關節炎,不同程度的疼痛腫脹,可以伴活動受限,晨僵長達1小時以上。以近端指間關節、掌指關節、腕、肘、肩、膝、踝和足趾關節受累最為多見,通常呈對稱性。長病程患者可以發生關節畸形,如腕關節強直、肘關節伸直受限、掌指關節尺側偏斜、手指的“天鵝頸”和“紐扣花”畸形等等,嚴重者關節周圍肌肉逐漸萎縮導致功能進一步喪失、生活不能自理。

關節外臨床表現:RA還可累及關節以外的內臟器官,表現為肺間質病變(最常見)、類風濕結節、皮膚潰瘍及神經系統、心臟、眼部病變等,亦常繼發干燥綜合征(常見)、骨質疏松癥(早期即出現)等,這些表現往往與RA控制不佳有關。
臨床上普遍使用且對RA診斷價值最高的自身抗體是類風濕因子(RF)和抗環瓜氨酸多肽(CCP)抗體。另外,抗角蛋白抗體(AKA)、抗核周因子(APF)、抗突變型瓜氨酸波形蛋白(MCV)抗體、抗氨甲酰化蛋白(CarP)抗體和抗葡萄糖-6-磷酸異構酶(GPI)抗體對診斷RA亦有一定價值。
其他影像學檢查
X線:
檢測患者關節骨破壞,隨訪中判定患者骨結構改變的進展情況;
超聲:
判定RA活動性、發現RA關節/滑膜炎癥等多種常見的病變;
磁共振成像(MRI):
識別滑膜炎、骨侵蝕等典型病變,可以早期診斷,發現代表早期炎癥的骨髓水腫。
1987年美國風濕病學會制定的RA分類標準如下:

疾病活動度評估:
目前采用復合評分的方法進行評估RA,最常用的是基于28個關節疾病活動度評分(DAS28)、臨床疾病活動指數(CDAI)、簡化疾病活動指數(SDAI)。復合評分的計算主要基于下述指標,壓痛關節數(TJC)、腫脹關節數(SJC)、患者對疾病的總體評分(PGA)、醫生對疾病的總體評分(EGA)、ESR及CRP。
RA疾病活動度分級如下:

Boolean臨床緩解標準:
患者同時滿足 TJC≤1個,SJC≤1個,CRP≤1 mg/dl,PGA≤1分(0-10分)。
治療目標:目前,RA治療的首要目標是臨床緩解,對長病程患者可選擇低疾病活動度為替代治療目標。達標治療指通過嚴密監控和及時調整治療方案,盡快達到并維持治療目標。改變病情抗風濕藥(DMARDs)可有效控制或延緩疾病的發展,是治療RA最關鍵的藥物。DMARDs包括四大類藥物,傳統合成DMARDs、靶向合成DMARDs、生物原研DMARDs及生物類似藥DMARDs。
①初始用藥方案
RA一經確診,應盡早開始DMARDs治療。常用傳統合成DMARDs的用法用量、不良反應及特殊人群的使用如下:

傳統合成DMARDs仍是RA治療的一線用藥,其中甲氨蝶呤作為基石藥物,首選推薦單藥治療,存在甲氨蝶呤禁忌或不耐受的情況下,可考慮來氟米特或柳氮磺吡啶。
傳統合成DMARDs起效較慢,約需1-3個月,因此在中、高疾病活動度RA患者中可聯合糖皮質激素作為橋接治療,以快速控制癥狀。糖皮質激素的起始劑量、給藥途徑可視患者具體情況而定,但不建議長期使用,應在3個月內逐漸減停。
②傳統治療未達標患者的用藥方案
傳統合成DMARDs治療3個月疾病活動度改善<50%或6個月未達標者,應根據有無合并預后不良因素及時調整治療方案。
? 對無預后不良因素者可在原有單藥治療的基礎上,聯合另一種或兩種傳統合成DMARDs治療繼續觀察,如甲氨蝶呤聯合來氟米特,甲氨蝶呤聯合柳氮磺吡啶,甲氨蝶呤聯合羥氯喹,甲氨蝶呤聯合柳氮磺吡啶及羥氯喹等;
? 對合并預后不良因素或糖皮質激素減停失敗者,應及早聯用一種靶向藥物(生物原研DMARDs或生物類似藥DMARDs或靶向合成DMARDs)治療,各種靶向藥物的選擇無優先推薦。目前我國常用的靶向DMARDs如下:

③靶向藥物治療用藥方案
? 一種生物DMARDs或靶向合成DMARDs治療RA未能達標,應考慮換用另一種靶向藥物,優先考慮換用另一種作用機制的藥物;
? 對TNFα抑制劑治療繼發失效的RA,可考慮換用另一種TNFα抑制劑繼續治療。
④治療達標后減停原則
病情得到控制的RA應在3個月內停用糖皮質激素,停藥后,在繼續維持傳統合成DMARDs治療的前提下,對已經維持達標狀態至少6個月的患者可逐漸減停靶向藥物,停藥后仍處于持續臨床緩解者,可考慮減量傳統合成DMARDs,但需嚴密監測,謹防復發。鑒于RA是一種慢性疾病,不建議停用傳統合成DMARDs。需特別注意的是,在生物DMARDs或靶向合成DMARDs治療前均應完善乙型肝炎與結核篩查。
⑤合并關節外表現的RA治療
當RA患者出現關節外受累(如肺、眼、神經系統等)或重疊其他結締組織病時,在DMARDs治療方案基礎上,可酌情根據受累部位、嚴重程度予以個體化糖皮質激素治療。注意監測糖皮質激素相關不良反應,常規予以保護消化道黏膜、防治骨質疏松等對癥支持治療。
其他藥物治療:

1. 對稱性多關節腫痛,尤其累及小關節,RF或抗CCP抗體陽性患者,應考慮RA。
2. 2010年ACR/EULAR制定的RA分類標準顯著提高了早期RA的診斷率。
3. 關節超聲及MRI能輔助RA早期診斷、評估療效、預測復發和骨侵蝕進展,是RA患者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輔助工具。
4. RA疾病活動度評估,對確定治療方案、評價療效、規范治療非常關鍵。
5. 靶向藥物的快速發展為RA患者的治療帶來了更多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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